全民健康保險
全民健康保險簡介 |
全民健保屬於強制性的社會保險,其主要宗旨是全民皆納保、使得全體民眾可獲得公平的醫療服務。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在台灣地區設籍滿4個月以上的人(在台灣地區出生之新生兒只要辦妥戶籍出生登記),都必須參加全民健保。 除了本國國民之外,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及主管機關公告持有居留證明文件之外籍人士(包括港、澳、大陸或外籍人士),除了有一定雇主的受雇者自受雇日起參加全民健保外,應自持有居留證明文件滿4個月起參加全民健保,以保障自身就醫權利。 全民健保係為財務自給自足、自負盈虧的社會保險,以隨收隨付(pay-as-you-go financing)維持短期財務平衡,不以累積盈餘為目的,只須依法推持1個月安全準備。目前保險財務收入主要來自於被保險人、雇主及各級政府所共同分擔的保險費,少部分為當年度外部財源挹注安全準備後先行提撥補充保險收入之財源,包括保險費滯納金、公益彩券分配收入、菸品健康福利捐等補充性財源。 為維持全民健保財務的平衡,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保險人至少每兩年精算一次保險費率,在維持全民健保財務獨立自主精神下,呈現未來25年之保險財務收支預估及平衡費率結果,供主管機關作為費率調整決策及長期籌劃全民健保財務之參考。 參加全民健保的保險對象,經繳交保險費並領取健保卡後,凡發生疾病、傷害、生育事故,皆可憑卡至特約醫院及診所、特約藥局、指定醫事檢驗機構等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接受必要及完整的醫療服務。 全民健保所提供的醫療服務包括:門診、住院、中醫、牙科、分娩、復健、居家照護、慢性精神病復健等項目。治療照護的範圍則包括:診療、檢查、檢驗、會診、手術、藥劑、材料、處置治療、護理及住院病房等。自全民健保開辦至94年6月底,門、急診部分負擔已進行多次調整。為鼓勵民眾小病到當地診所就醫,需要進一步檢查或治療時再轉診到大醫院(例如區域醫院),自94年7月15日起施行轉診制度,以促使全民健保資源的有效運用,門診基本部分負擔亦配合修正。 為方便慢性病患者的例行取藥,健保局提出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的設計。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是醫師開給慢性病患者的長期用藥處方箋。當醫師診斷後認為屬於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慢性病且病情穩定,可在3個月內使用同一種處方用藥者,就能開給慢性病連續處方箋。這種處方箋須分次領藥,自醫師開給處方日起3個月內皆有效,每次最多領取1個月份藥量,惟預定出國者持飛機票證明或遠洋漁船船員憑出海證明,1次可領取2個月份藥量。 全民健保特約醫療院所皆可開給慢性病患者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慢性病患者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再次配藥時,可至原處方醫療院所、健保特約藥局配藥,藥品免部分負擔且不會計入就醫次數,既省時又省錢。 自91年7月起,全面實施醫療費用總額預算支付制度,醫療費用總額預算支付制度為一種前瞻性、宏觀(macro)調控醫療費用上漲之方法,但仍須透過支付基準等微觀(micro)配套策略,如論病例計酬、論質計酬等改革方案,才能達到改變診療行為,減少浪費的目的。 全民健保的醫療費用支付方式,在各部門總額之下,仍以「論服務量計酬」為主,並逐步推動「論病例計酬」及「論質計酬」,以提升醫療服務品質、促進國民健康。 醫療服務診療項目之支付標準,除論病例計酬係採包裹給付外,相同之診療服務多訂定相同之支付點數,而點數之合理性,除依各界建議不定期協商調整外,有關特定診療項目,於93年7月起開始導入以醫療資源耗用愈多,則支付點數愈多之相對值表制度。截至97年11月論病例計酬的項目總計有54項。疼惜健保 基於全民健保不僅是為民眾購買醫療,更要落實為民眾買健康的理念,自90年起推動醫療給付改善方案,採取論「品質」付費的支付方式。期望藉由各類照護的整合與支付制度的規劃,發展確保醫療品質的支付方式,提升照護的成效,達到以最符合成本效益的原則,提供高品質服務的目標。目前實施之疾病項目為乳癌、糖尿病、氣喘及高血壓等4 項。 為建立分級醫療制度,使民眾獲得完整持續之醫療照護,92年3月起推動「全民健康保險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計畫」,民眾只要透過居家附近的基層診所或家庭醫師,就可獲得全家健康第一線的把關工作。家庭醫師平日可作為預防保健的專業顧問,建立完整的家庭醫療資料,提供健康諮詢。若病情需要進一步手術、檢查或住院時,可協助轉診,減少民眾到處找醫師所浪費的時間與金錢。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