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


公教人員保險簡介

  公務人員保險制度創始於民國479月,其目的在於保障公務人員生活,增進其福利,以提高工作效率,並以銓敘部為主管機關,其於966月以前係以中央信託局為承保機關,9671日中央信託局與臺灣銀行合併後,則以臺灣銀行為承保機關,繼續辦理公保業務。

  民國8431日全民健康保險開辦以前,原公保業務範圍包括公務人員保險、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退休人員保險(民國74630日前依法退休或資遣未領養老給付者)、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私立學校教職員眷屬疾病保險暨退休公教人員及其眷屬疾病保險等六種保險之醫療給付業務及前三項保險之現金給付等相關業務。惟全民健康保險開辦後,僅賡續辦理公務人員保險、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及退休人員保險之現金給付等相關業務,各類保險之醫療給付業務移歸中央健康保險局辦理。

  公保主管機關銓敘部鑑於公務人員保險與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主管機關、承保機關暨保險權利義務、給付項目、給付方式、給付條件均相同,基於精簡保險法規與整合保險制度暨契合保險原理與追求經濟效益之考量,由考試院會銜行政院報請立法院將公務人員保險法和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合併修正為「公教人員保險法」,經立法院於88511日完成三讀之立法程序,同年月29日由總統令修正公布。

資料來源:台灣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