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保險
軍人保險簡介 |
政府為安定軍心,鼓舞士氣,由聯勤總部會同中央信託局擬定「軍人保險計畫綱要」,並於民國39年5月頒布「軍人保險辦法」,同年6月開辦軍人保險,旨在提供官兵及眷屬生活基本上經濟保障,使其於備戰及執行各類型式演訓任務期間,能戮力從公,免除其後顧之憂。於開辦初期,因受限時空背景及國家財力現況等因素考量,保險對象範圍分兩期舉辦:第一期僅為軍官及其眷屬,第二期自48年7月1日起,始將士官及士兵納入,軍人保險制度乃告完備。 民國 42年11月正式立法為「陸海空軍軍人保險條例」,為第一個中央立法的社會保險。之後經歷5次修法:民國45年12月重新修正全文19條;59年2月修訂公布更名為現行「軍人保險條例」並修正全文25條 ;94年1月增訂保險費率之釐定程式等保險費事項;99年4月為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加入育嬰留職津貼給付項目 ;最近一次修法則是在104年12月30日,除增列「眷屬喪葬」外,亦明定軍人保險應採基金專戶模式辦理相關保險準備金之管理及運用事宜、辦理保險所需事務費,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撥付,並訂定中央政府負有最後審核撥補之財務責任(但102年5月31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之虧損,除戰爭、武裝衝突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應計給之給付金額外,應採調整費率方式挹注)。隨著歷次修法,軍人保險內容也經更迭,逐年調整死亡及殘廢給付標準,充實保障內容,此外更將其它權益大幅度增加,諸如降低保險費率,增訂退伍、育嬰留職停薪 及眷屬喪葬等,以期對軍人提供更大保障。 目前保險給付項目包括死亡、殘廢、退伍、育嬰留職停薪及眷屬喪葬津貼五項,並訂有「作戰」、「因公」及「因病或意外」三種事故原因。至於其醫療照顧部分,依照規定,凡屬軍人罹患傷病,均可向軍醫院接受免費醫療,惟民國84年3月1日全民健康保險開辦後,醫療給付部份移撥「中央健康保險局」辦理,故現已納入全民健保體系,並不在軍人保險給付的範圍內。 軍人保險的實施對象,顧名思義即為「現役軍人」,包含現役軍官、士官、士兵,惟實際上納保對象,除官階上的差異外,尚有志願役、義務役,乃至動員教召之短期人員、軍校教育訓練之軍費學生等。而軍保的主管機關為國防部,其於96年6月以前係以中央信託局為承保機關, 96年7月1日中央信託局併入臺灣銀行,軍人保險業務乃隨之移轉,改由臺灣銀行人壽保險部繼續辦理軍保業務迄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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